第一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住房[1999]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规范商品住宅市场,保障住宅消费者的利益,推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系指商品住宅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住宅性能评定办法和标准及统一规定的认定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认定委员会确认,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以证明该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的商品住宅。凡列入国家、省级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应申请认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性能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划分等级,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低至高依次划分为“ia(a)”“2a(aa)、“3a(aaa)”三级。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住宅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的规定;
(三)住宅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的核验,具备入住条件。
第六条凡拟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预售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期房前应在相应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备案,并落实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由各级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组建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该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具体实施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组织起草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三)负责全国统一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的制作和管理;
(四)组织制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章程和评审委员会章程;
(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和国家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性能认定工作;
(六)负责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复审工作;
(七)对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组建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该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和省级试点(示范)工程及其它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四)对本地区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应由有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认定委员采用聘任制,由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相应机构聘任,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各地方的认定委员会应报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可接受各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商品住宅性能的评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可接受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技术力量的科学研究院(所)、设计或大专院校等单位申请组建,并经相应的认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各级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应由有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采用聘任制,由负责组建的单位聘任,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和评审工作的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工作应由取得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承担,并经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确认。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已核验的项目,不做重复检测。
第三章认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内容应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
第十九条商品住宅的适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空间布置;
(二)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
(五)隔音与隔振;
(六)采光与照明;
(七)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结构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
第二十一条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四〉设备耐久性。
第二十二条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环境;
(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第二十三条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第二十四条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2a级、i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之前,要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委托具有资格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测试或检验。
第二十六条申请商品住宅性 ……此处隐藏3541个字……户银行。
3.建筑材料:甲方应承担的钢材、木材、水泥,按如下办法交付:
4.房屋竣工交付期限:乙方在住宅竣工验收后,应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将划定部位、面积,交付甲方接收使用。如施工承包单位延误竣工交付日期,甲方应予谅解。
5.房屋产权:甲方参建面积的房屋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6.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共同信守,不得悔约,否则应负违约的法律责任。
7.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份。
补充条款:
甲方:_____甲方:_____
法人代表:_____法人代表:_____
联系人:_____联系人: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电话:_____电话: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账号:_____
本协议书签订日期:_____
本协议书签订地点:_____
第五篇: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书
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书
甲方(住宅装修管理公司):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住宅装修施工方):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装修住宅地址:号层室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住宅装修期间的管理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住宅装修的基本情况
1、住宅建筑面积:㎡;结构类型:
2、装修施工期天,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乙方装修住宅的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当利益。
1、甲方应当将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和《住宅装修管理规定》等告知乙方,为进入住宅区的装修施工人员进行住宅装修须知的宣传,办理施工人员的小区室内装修许可证、临时出入证,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等。
2、甲方应当不定期检查乙方人员进入小区的出入证,如发现证件过期,应
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对无证装修施工人员及冒用他人出入证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活动。
3、甲方应按乙方装修施工的进展情况,对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及其他装修项目,进行现场不定期巡视和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劝阻、警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措施。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甲方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对乙方整改不及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等,直至乙方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公共部位或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修赔。对阻止无效的,可直接按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市有关法规,《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组织的宣传,与甲方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办理施工人员小区临时出入证,装修许可证等方可开始施工。
1、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装修物业的结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等基本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规和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绝。
2、乙方施工人员进入小区,自觉佩戴出入证,人员如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不得有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3、乙方须维护房屋外观统一,不得三字自封闭阳台、安装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和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栅栏等。不得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的禁止行为,因装修不当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损坏的,将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4、乙方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是至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5、乙方施工期间应关闭分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乱写、乱划、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开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运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将生活垃圾及化学建筑材料倒入各种管道,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打
扫,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乙方施工人员须住宿的,应确保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并按规定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7、乙方施工期间,必须挂牌施工,接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甲方的监督,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乙方施工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住宅装修管线布置图等资料。
9、乙方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小区内做广告宣传。
10、乙方施工期间不得在地下室、汽车库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违者责令离开小区。
11、禁止将8磅以上的大铁锤带入小区进行施工,禁止带液化气罐进入小区。
12、未经批准禁止将电焊。气割器材、大型空压机。钻孔机等设备机械带入小区。
13、装修材料、家具一律按管理人员指挥进入小区,并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临时卸货点装卸物品,不得损坏小区路面及公共场地。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管理职责,(请您继续关注www.)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乙方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2、甲方服务人员在行使管理职责中吃、拿、卡、要的,乙方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乙方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4、乙方的违章装修被甲方阻止停工或违章装修的建材被甲方禁止进入小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个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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